CFR和CIF——成本加运费和成本加运费加保险
一、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它的含义是:卖方在装运港码头负责将货物装上船,并完成交货,同时承担货物装运至目的港码头的全程运杂费用,如:“CFR纽约”、“CFR鹿特丹”等。CFR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写作“C&F”、“C+F”、“C AND F”或“CNF”。但时至今日,世界上还有不少客商仍然习惯把这一价格条款写成“C&F”或“CNF'’等。因此,我们在对外成交、应客户要求使用成本加运费这一价格条款时,一方面尽可能把它写作“CFR”,以便与国际惯例接轨;但如果客户坚持写作“C&F”或“CNF”等,我们也不要勉为其难,还是应该尊重客户的意愿,在写法上与他们保持一致。但无论是遇到CFR,还是C&F或者CNF,它们只是在写法上存在一些差异,在实质上却是一样的,都是指“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交付”的意思。
1.卖方在此条款下的责任和义务
(1)负责租船订舱,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以内将相关货物装上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舶,并支付运杂费用。
(2)负责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并且支付相关的税费。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一俟货物装运,及时(24小时以内)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自己及时办理货运保险。
2.买方的责任和义务
(1)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3)及时支付货款并赎回提货单据。
(4)自办进口手续,支付相关税费,货到目的港以后及时提取货物。
二、CIF——成本加运费加保险(……指定目的港)
如“CIF伦敦”、“CIF纽约”等等。与CFR条款比较,除了货运保险改由卖方办理并且支付保险费之外,买卖双方的其他责任和义务,二者都是一样的。
三、CIF变形
同FOB条款一样,CFR和CIF也有一些变形。下面,我们再简单介绍几种常见的。
1.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
这一价格条款是指货物运达目的港以后,自船舱底起吊直至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等,均由买方负担。
2.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
我们前面已经说过,班轮的特点之一就是管装管卸。买方在合同价格条款里加上班轮条件,就是为了明确货物在目的港由卖方负责卸货,即卸货费用由卖方承担。
3.CIF Ex Tackle——CIF吊钩下交货
在此价格条款下,卖方需要将出口货物交到目的港码头上载货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处才算完成了交货任务,也就是说,货物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由卖方承担。
4.CIF Landed——CIF(目的港)卸到岸上
这是指卖方承担将货物卸到码头上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所谓“驳船”,这里是指一种可以在浅水区域航行的小船,它不同于远洋货轮。当远洋货轮因为某些港口的水位深度不够不能靠岸而不得不在离岸边具有一定距离的地方抛锚时,这时就需要一种小船来将货轮上的货物转运至码头岸上,或者将货物从码头转运至远洋货轮上去。
从以上各种价格条款变形的不同含义中,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按照一般惯例,在CFR和CIF条件下,卖方本来只要负责把货物运抵目的港就算完成了义务,不存在卸货和在目的港交任何费用的问题。但是,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
主客观因素的差别,严格按照这些惯例执行起来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客观上要求买卖双方互相谅解和通融,对某些惯例做出适当的修改,以便双方达成共识和交易。事实上,CFR和CIF的变形也都只是说明了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它们并没有改变国际惯例中这些价格条款的交货地点以及买卖双方风险责任的划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