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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报价时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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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外贸的第一步通常是制作精美优秀的网站,或者在B2B网站发布供应信息,等待买家询盘;或者主动上网或者在其他资源中寻找买家,求得报价机会。
报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offer)”,对方接受报价称为“承诺(acceptance)”,一旦有了报价和承诺,合同就成立了。看似简单的事情,有时变得复杂。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找到巴西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巴西公司),发现巴西公司正好进口本公司销售的产品,于是报价给巴西公司,并规定报价有效期是一个月。巴西公司迟迟没有答复,直到将近一个月时,才做出承诺,接受中国公司的报价,但增加要求“适合海运的包装袋”。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厉害,在一个月的时间里,该产品原材料行情已涨了不少,如果还按一个月前的报价销售产品,对中国公司来说将是亏本买卖。于是中国公司以报价上没有“firm offer(实盘)”,需要中国公司最后确认为准,拒绝按以前的报价交货。而巴西公司主张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予以执行,因为承诺是在报价规定的有效期内做出的;如果中国公司不再履行合同,则应当赔偿50万美圆的价格损失;如果中国公司既不执行合同,又不赔偿损失,将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解决纠纷。双方经过多次交锋、激烈辩论,中国公司承认合同成立,最终损失30万美圆。
本案中,中国公司完全可以没有任何损失的。争议的焦点只有一个:合同是否成立。中国公司在处理过程中犯了两个错误:
1. 巴西公司接受报价的同时增加要求“适合海运的包装袋”构成“反要约”,而不是“承诺”。
在达成买卖合同过程中,一方给另一方的报价在法律上为“要约(offer)”,接受报价的一方接受报价为“承诺(acceptance)”,这是没错的。但承诺必须是完全接受要约的条件,如果对要约的主要条款进行了修改,则不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法律上称为“反要约(counter offer)”,反要约需要反要约接受方的承诺的。也就是说,巴西公司在接受中国公司的报价时增加要求“适合海运的包装袋”实际上是一个反要约,需要中国公司对此反要约承诺才能达成合意,合同方才成立。
2. 报价单上没有需要报价方最后确认的说明,就不需要重新确认,合同也能成立。
在一项报价中,如果报价上有“需要我方确认为准”等说明,则该报价为虚盘,否则为实盘。也就是说,如果报价上没有这样的说明文字,就等于说本报价为实盘。无须报价人确认,只要受盘人承诺,合同即成立。
外贸报价的法律风险还不仅仅是要约与反要约、实盘与虚盘的风险,还有诸如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一贯的缺省形式报价是否构成要约等风险。把握其中的法律风险,才能使外贸报价顺利进行,而不会招致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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